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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保障局、建委:農民工合同不得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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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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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保障局、建委:農民工合同不得代簽
濟南市勞動保障局、濟南市建委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從現在起,建筑業用工單位必須與農民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兩部門在通知中要求,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備案。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用工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標準及支付方式與時間、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特別是工資支付、保險福利、加班加點等有關情況要有書面記錄。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用工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同時,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為防止利用不規范勞動合同侵害農民工權益現象的發生,濟南市勞動保障局會同濟南市建委制定了適合建筑行業特點的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本,建筑行業用工單位可依照勞動合同范本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另外,勞動保障局提醒,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用工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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